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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释义
    近年来,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并进行了一些探讨。但在许多讨论中,理论讨论较多,实践讨论较少;现实中,滥用公司人格的案件较多,基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起诉和判决案件相对较少。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大量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也没有有效的制裁,这是一个遗憾。本文试图探讨公司人格滥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意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后来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继承。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被称为直接请求责任。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使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直接责任,实现公平正义是根据正义目标的要求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措施。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是社会组织的人格化。公司(中国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当然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其独立人格不仅表现为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且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形成了公司自身拥有和控制的财产,这导致了公司和股东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是财产的独立,也是责任的独立。这种分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确立的基础和前提。③ 他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设置了一道屏障,阻断了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保护了股东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这样,公司股东放弃了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换取了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责任,实现了利益与风险的平衡,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量公司的成立,企业制度的精彩设计在现实社会中经历了种种变化。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在公司成员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构筑的法律屏障,并没有割断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脐带”。由于公司的经营仍然依赖于自然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权利,这就使得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成为可能。一方面,股东享有公司法人制度赋予的“超越”法律地位,逃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一旦其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投资者往往以公司壳为挡箭牌,只主张投资范围的有限责任,导致与债权人的利益失衡。严格遵守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设立法人是出于非法目的或者违背了建立法人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公司的人格,否定法人的存在。5.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是对法人人格独立性的补充和完善,是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并成为公司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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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