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原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同一用地意向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方式出让。严格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设立。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利用的规定。”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出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形式转让给特定使用者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方式之一。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也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途径之一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限于土地;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上属于国家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的(如开办乡镇企业、村民建房等),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的保全权。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是指建在地上、地下的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窑炉等房屋和其他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保护这些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虽然是保护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但其主要内容是使用国有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的存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在无关。即地上有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的,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的,不妨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它还会对土地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不利于国家的土地管理。因此,司法机关将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不仅包括刑事处罚,如有变动,还包括民事处罚,属于非法转让,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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