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是否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
释义 | 一、保证人是否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证人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担保人追偿的范围是以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限。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能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人免责的情形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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