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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婚姻早就被承认了
释义

过去,我国有许多事实婚姻。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我国从一开始就忽视事实婚姻,到不承认事实婚姻,再到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你知道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期限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吗?下面详细介绍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巴晓边法》,1994年规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一方未经登记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条件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法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无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2001年4月28日以后)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后,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对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有待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来认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新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合法化,承认并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2001年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通知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本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前,按解除同居处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要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显然放宽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其次,婚姻登记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时候。双方不补办婚姻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双方在此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是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何种关系,在同居前,一方自愿将另一方的财产赠与,应视为赠与关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应当根据同居年限、对方过错程度和双方经济状况予以返还,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婚时,抚养子女的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处理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当时是有条件承认。在这个时候,事实上的婚姻应该是不确定的影响。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如何终止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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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