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婚姻中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当然,也会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需要法院撤销。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知道我国无效婚姻判决的内容是什么?因此,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将离婚纠纷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李洪峰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新的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生下大女儿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他们生下了第二个女儿,名叫田伟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履行母亲职责,从未抚养两个女儿,第三方介入。为尽快解除名下婚姻的痛苦和死亡,原告上诉法院要求离婚,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养女费和4万元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宣告无效,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成年,不再承担赡养责任,被告也没有以夫妻名义与任何人同居,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欠债6万余元,这是原告和被告在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 医疗记录、出院记录和医疗费用收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两个女儿患病,劳动能力有限。原告为此付出了如此之多,而被告应偿还债务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无异议;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原告的债务不存在;第四条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经法院核实。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也可以间接证明这是原、被告近亲结婚的恶果 为了证明自己的辩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成年,不再存在赡养问题,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出院记录及相关药品清单证明被告病情严重,为治病借钱,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中原告、被告均为近亲的事实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法庭证明和质证,本院证明: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认可;证据三、证据四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采纳;证据二、证据三不足以为本院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85年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新的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原告、被告生下大女儿,取名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原告、被告生下二女儿,取名田伟明。在原告与被告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和被告结婚不久就分居了,他们已经分居了十多年。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与被告依法离婚。此外,查明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是兄弟姐妹,原告和被告是表亲,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案的案由应改为婚姻无效纠纷,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无效,应当依法解除。法院支持原告田某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关于原请求书中“责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万元,责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万元”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于2014年5月22日, 法官** 书记员洪某首先,与一般民事判决一样,需要列出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而判决的主要内容则是法官根据具体事件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的判决。最后,如果你还不明白,我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律师,最新的2020年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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