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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诉讼纠纷如何解决?
释义

在当代社会,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一般都是有效的,这体现在法律上,但实际上也存在一些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那么我们都想知道如何解决无效婚姻的诉讼纠纷呢?所以,接下来的小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首先,无效婚姻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二是无效婚姻请求权的适用主体范围。此外,重婚包括双方都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且有配偶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并与重婚者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其结婚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些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之结婚的人不属于重婚的对象。但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无论配偶是否知情,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会破坏一夫一妻制,对婚姻无效的认定没有影响。但此时,因重婚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宣告婚姻无效的,以结婚一方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3)以禁止结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以结婚一方及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的另一方是被调查者(4)如果婚姻以病人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被宣布无效,婚姻关系一方及与患者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为申请人,而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是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离婚的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为被申请人。如果夫妻双方都已死亡,则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适用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没有这个前提,本条的司法解释就不适用于当事人的法律。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不仅是利害关系人,而且是当事人本身。婚姻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该当事人的法律不在本条司法解释之列
    (2)利害关系人是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列为被告。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拟对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与婚姻关系当事人有合法的利益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到判决的约束。因此,应通过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将他们列为本案的被告,可以明确,当婚姻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4)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为被申请人;如果夫妻双方都已死亡,则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婚姻双方虽然有法定理由宣告婚姻无效,但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宣告前,其婚姻因其形式上的有效性而仍然有效。在宣告婚姻无效前,存续方可以根据特殊的个人关系作为一级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婚姻关系一经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方与死者的配偶身份关系即丧失。同时,它将失去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的姻亲关系也将被消除。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的婚姻关系合法性判决,对夫妻尚存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约束力,应当列为本案被告。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案件,因不存在直接受判决约束的民事主体,不能将被申请人列为被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为了确认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了产生使特定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当婚姻关系的所有当事人都已死亡时,不必列出被申请人
    第二,可撤销婚姻的主体是可撤销权的主体。因此,从广义上讲,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人是“被胁迫的一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的一方,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人是被胁迫方,对方是被胁迫方。因为被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在进入婚姻关系时没有违背真实的结婚意图,他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会嫁给被胁迫的一方,并愿意嫁给被胁迫的一方。因此,在婚姻关系成立后,被胁迫婚姻的一方无权要求解除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没有诉讼时效。这是因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无效违反了“公益性要件”,对社会是有害的。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的角度出发,对从一开始就无效的违法行为,不应规定诉讼时效,以避免因过去的诉讼时效而应受到法律制裁或否定的行为,避免因未经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拒法的不利后果。因此,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请求权没有限制,适用于排除期间
    排除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项权利存在,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发生在预定期限届满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后,人民法院有权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尚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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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