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有哪些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廉洁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完善政府监管,扩大社会监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etc (1)金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时间和方式(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三)收购情况,(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五)行政处罚信息;(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不履行承诺应当依法公告的其他信息前项公示义务,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分别负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纠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改正;企业发现其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改正;但是,对年度报告中公布的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发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公民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询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确定随机抽取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通过网络监控等方式抽查企业公布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抽查,并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核实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为不合作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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