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转让商品名称权 |
释义 |
1、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商品名称权的转让与商品销售一样,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商号权是企业的商号,为享有商号权,需要进行登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商号权的转让需要登记。因此,转让人的名称权主要经历两个过程:一是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二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商号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不单独转让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依法有权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与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p> 2.竞业禁止。由于商号与业务相同,同时转让,转让方已将商号专有权及所有相关业务设置转让给他人,不方便在相邻地区从事同一业务。转让人因转让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其自由经营权受到转让合同的限制。如果法律允许其自由经营,不受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将对受让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享有商号的权利也不能完全享有。因此,转让的效力既不能使公众信服,也不能维护商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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