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确认婚姻无效的行为? |
释义 |
目前,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只对申请结婚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是否有单亲证明,是否签署双方无近亲的声明,而且,取消了必要的婚前体检程序,可能导致少数心智不纯的男女故意隐瞒重婚、近亲、疾病等真实情况,导致无效婚姻的出现。那么,如何理解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呢?在民事诉讼中,确认诉讼不需要被告。对于无效婚姻,夫妻双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夫妻关系。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单独起诉 在按照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有效性时,婚姻当事人、包括单位在内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有权对已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不得调解。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赡养、继承案件,认定婚姻无效的,应当根据职权在判决书中宣告。婚姻登记时有无效婚姻,但后来无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为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院有权介入,限制当事人处分起诉权,拒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审理的离婚案件为无效婚姻的,应当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无效婚姻的情况,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判决书,确定婚姻效力,处理其他纠纷,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尚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存续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入被申请人名单 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后审理离婚案件。因为离婚是以原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能谈离婚。本案所涉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婚姻诉讼,不应当调解或者上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应当调解审理,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时无效条件已经消除的,法院不支持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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