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散合资企业 |
释义 |
合营企业的解散是合营企业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公司遭受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5)合营企业未能实现经营目的,没有前途的同时;(6)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有第(二)、(三)、(四)、(五)、(六)种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第(三)项情形,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定程序,以消除公司的法人资格。合营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成立清算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从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律师。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监督。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九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其成员由企业管理局从企业管理局成员中选聘。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处理清算的具体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的计价、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事务所? 浙江律师事务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 江苏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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