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通则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上诉所依据的事实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工作:,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职权要求移交的档案材料;(二)涉及下列事项的材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资料:,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一)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增加当事人、中止审判、终止审判等程序性事项,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另一方不需要举证。除涉及身份关系的以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但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承认事实,导致对方上诉被承认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出席但不拒绝其代理人承认的,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前撤回承认并征得对方同意的,视为承认,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当事人需要自行保管证据原件或者难以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经仲裁委员会核实的副本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归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编号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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