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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释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审[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企业自主重组发生的争议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联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的,第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第七条用人单位与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应当承担责任的补充方第八条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视为有效,胁迫或者危险
    

前款约定被严重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食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案件,除下列原因外:(一)移送管辖;(二)交付或者迟延交付;(三)等待其他案件的结果或者判决的结论;(四)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五)启动仲裁程序(六)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申请被受理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多项,且单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非终局裁决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驳回或者职工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作出的裁决,第十七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局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监督程序后,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支付令申请监督程序后,应当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或者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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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