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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终止时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也不能给予赔偿
释义

王某于2009年3月1日与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加班很多,但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加班费,并将已支付的加班费列在工资单上。2012年2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经计算的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举证时,公司出示了由专人手工记录的工资单和考勤单,但工资单上显示的加班时间与考勤单上记录的加班时间存在一定差异。最后,仲裁委员会以工资单与考勤单不一致、证据矛盾为由,裁定公司应按王某的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对案件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审查标准是劳动者追索成功的关键。关于加班工资,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开除、撤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王先生没有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可以证明加班的材料。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加班费索赔将被驳回。不过,公司的证明帮助了王某,因为公司提交了自己的考勤表,这意味着公司有考勤制度和相关考勤记录。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没有员工签字确认,且考勤表中的数据与公司自行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的加班支付时间不同,因此很容易得出公司有考勤记录的结论,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真实的出勤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根据王的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达勒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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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