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婚姻的理由是什么? |
释义 |
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什么 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理由,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胁迫婚姻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在胁迫下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愿,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结婚,损害对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名誉和财产 1.胁迫者是婚姻的对方,他在婚后一年内与他人结婚。但是,如果强迫者要对重婚负责,结婚证的有效性是不变的,被强迫者的配偶关系是明确的。如果与他人结婚,显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被胁迫人提出的撤销请求只是民法上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未提出撤销请求的被胁迫人,更有理由认为被胁迫人的行为构成重婚,在一年的排除期内,强制婚姻的效力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被胁迫人在一年的排除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不申请撤销,事实上不宣告撤销,结婚证的效力是不变的。依法应当推定婚姻是合法的。被胁迫人与他人再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是,被胁迫结婚、婚后不建立夫妻关系、坚持离婚、逃逸、与他人重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而一方被胁迫与另一方重婚,包括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至于胁迫者,由于其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客观违反,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无论是否为重婚一方,是否有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如果被胁迫者之间没有犯罪意图,则不构成重婚。应当指出,强迫重婚可能涉及强奸。涉及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类似于无效婚姻,在依法撤销可撤销的婚姻之前,当事人重婚的,可以依照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被宣告无效后,原重婚不再具有追溯力 <,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解除,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的,也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所以他们需要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有胁迫行为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期限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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