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谁来宣布婚姻无效,哪个部门有权宣布婚姻无效 宣布婚姻无效的部门通常是双方管辖的地方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至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只有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更为妥当,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无效婚姻诉讼,根据有关法律依据,对无效婚姻的审理,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子女和财产的审判,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审判;没有特别程序的,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有下列特别规定:一、案件管辖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婚姻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婚姻当事人是否违反婚姻实质条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报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当事人申请并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审理婚姻有效性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婚姻无效宣告案件的审判方式只能是判决,不能是调解。同时,婚姻无效案件为一审终审案件,从判决内容来看,申请人和婚姻双方不得对婚姻有效判决提出上诉,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合理,婚姻双方的婚姻不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申请人的申请不合理,婚姻双方的婚姻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驳回申请,收集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作为特别程序处理,它只适用于婚姻无效的申请,即以否定婚姻有效性的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至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仍然适用正常的诉讼程序。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和子女抚养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对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双方可以上诉。 一般来说,一方胁迫另一方取得夫妻结婚证的,一方起诉确认后,法院将宣布婚姻无效。至于民政局是否真的有宣判权,法律还没有明确指出。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婚姻无效的唯一途径就是这样。如果你想在其他情况下申请离婚,你需要遵循正常的离婚程序
关于涉外婚姻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如何分割无效婚姻的财产和如何分割无效婚姻的财产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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