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实缴出资时间 |
释义 |
1、 根据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确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不受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投资期限超过公司经营期限的,可以要求企业相应更正或者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超过自然人合理预期寿命的出资期限,申请人应当说明认购制度,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每种出资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以资金直接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认缴的股本,应当在公司登记前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具资信证明,证明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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