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业务类型 |
释义 |
非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业务类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最新通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外币向非居民融通的资金,它包括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不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人民币被动负债: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而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机构存放试点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贸易信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涉及实际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付)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金融机构以实际跨境贸易结算为基础,办理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集团内资金流:试点企业发起的经批准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产业投资等合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指集中管理业务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存放、同业及关联机构: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产生的对外负债,银行间及关联机构自用熊猫债:试点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向境内子公司贷款的形式使用 转让和减免: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将跨境融资转入境内的资本金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的,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金融调控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未计入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允许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部分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 汇总人民币被动负债、转帐及减免、自用熊猫债、境外同业存款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不包括银行间及关联机构交易、集团内资本交易、贸易信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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