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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股东直系亲属横向竞争的范围?
释义

1、 原则上如何确定股东直系亲属横向竞争的范围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直系亲属与实际控制人的竞合业务,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与技术的关系、客户与供应商、采购与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案例分析和判断,可以认为在审计中不构成同业竞争
    ,保荐人应当对控股股东的近亲属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对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避免同业竞争的,应严格控制。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同业竞争,相关企业独立、正常经营,不混乱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夫妻亲属拥有的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业务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符合整体上市的要求,遵循上述原则,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夫妻的直系亲属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业务,原则上认为独立性存在缺陷,第二,现行有效的与同业竞争有关的法律文件分散在以下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作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五十一条),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计价格[2015]32号)
    

第51条(5)业务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对于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发行人应当对同业竞争的存在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具备下列独立性的基本条件:发行监管公司:
    

(五)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第五十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往来。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应合理解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一方;如有,是否有关联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系
    (6)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是,同业竞争的性质
    (7)相关方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8)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了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以及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有,表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都是亲属或非常亲密的夫妻,将明显阻碍和损害公司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为了避免同行业直系亲属之间的竞争和垄断,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国家还将对限制同业竞争作出法律规定,股东解散公司的适用范围能否允许公司收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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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