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三期劳动保护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阶段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止从事的活动在怀孕期间。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 注: 由于第三阶段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特点,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怀孕”写入劳动合同,或在女职工怀孕后予以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的名义终止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限制了女员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审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 在办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满的,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视为解除,并责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支付工资。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的建议,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女职工第三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合同终止时间确定为女职工第三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至第三任期届满之日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三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孕期工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发放;哺乳期工资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支付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第三阶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你看完后能理解。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后者就比较复杂了,法霸网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到法霸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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