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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条例》没有使用“工伤”的概念,而是使用了“残疾童工”的说法,可以理解为残疾童工不需要认定为工伤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负责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补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补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p> 根据这些规定,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要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直接赔偿。作为受害的童工一方,可以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其次,不属于童工的范畴P> 除国家规定的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收的16岁以下儿童外,以下16岁以下儿童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和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对身心健康无害的辅助劳动的; (3)未被初中录取、不具备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青少年从事辅助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第(一)项和第(三)项所称辅助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小、无劳动水平、无劳动定额的劳动。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行业和岗位,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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