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股权 (2)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4)中国内地投资者不包括国内社团、民间团体、社团等,中国内地自然人股东具有一年以上股东资格,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p> (五)原登记机关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向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并按照《企业迁址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企业/公司公章)及企业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要处理的事情,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写明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应文件注:1.本准则适用于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可从中国网站下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站或者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的 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未注明上述事项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字,或者由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盖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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