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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职业病鉴定资料是否移交劳动局
释义

企业职业病鉴定资料是否上报劳动局?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县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上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国务院工业运输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厂矿企业的公司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分别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职业病诊断:
    

1.职业史和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根据诊断机构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工人可能无法提供上述所有信息,因此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应协助提供这些信息。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用人单位未提供或者未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健康和健康监测信息的,卫生行政部门视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测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或未能提供诊断所需的信息,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报材料、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知道国家对职业病鉴定有相关规定,只有具备资质的卫生部门才能进行鉴定,所以这些信息也被交给了相应的卫生部门。我希望你对这个规定要清楚,以免弄错。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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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