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正当理由的仲裁退回可否再申请 |
释义 | 一、无正当理由的仲裁退回可否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仲裁申请未通过的,直接进行诉讼,不再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的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受理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7、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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