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开庭到宣判需要的时间: 1、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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