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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会产生哪些纠纷
释义

(1)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划分,公司可以分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因此,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最基本的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合资”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仍具有浓厚的“合资”色彩。有限责任公司人文合作色彩的保留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更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通过股票的方式实现权利证券化,实现了证券(股)交易的自由。但事实上,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股权交易,特别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都有较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具有相当的社会考量,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反欺诈、强制信息披露、证券监管制度等诸多方面。受篇幅和体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内容主要由《证券法》规定,待时机成熟后再另行讨论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争议。因此,绝大多数股权转让纠纷都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可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合同履行纠纷。据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从笔者近几年处理的股权转让案件来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对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如何处理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首先解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合资经营和企业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时,即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纠纷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审查,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公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依法转让;股权转让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以欺诈为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商品交易复杂,为了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国家对该主体作了更多的限制,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定,因此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比一般商品交易要困难得多。然而,在诸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案例中,笔者认为《公司法》中较为引人关注和丰富的案例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履行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同意程序;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导致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我们对整个公司制度的总体特征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事实上,这些情况也是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和争议的问题。其他情形,如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有特殊限制的,在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必须考虑。然而,这些情况更多的是行政和政策导向,这与本书所讨论和分析的公司法一般理论相背离。限于这本书的主题和风格,在实践中我不能放弃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但在这里我只能暂时“按表”
    (3)捐赠、继承、夫妻财产分割等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纠纷,股权质押和股权强制执行也会改变公司的股权主体,因此也应纳入《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的调整范围。我国原《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显然只适用于有偿转让,并不涉及这些特殊情形,《公司法》增加了继承和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但不涉及其他特殊情形。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可以用来解决其他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既可以保证股权的自由转让,又可以尽可能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情合作精神,也许作者的分类可能并不严谨甚至粗糙,但正如霍克斯法官在本书中反复提到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笔者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类型的安排与其说是法律逻辑,不如说是法律经验。笔者对近年来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纠纷进行了分类,并不寻求制度的完善。他只是希望在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实践中留下自己的一点思考和肤浅的分析记录,为“公司法司法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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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