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方式 |
释义 |
答: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分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 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份(股)取得的所得,按照公允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自然人转让股权属于私人交易,交易双方往往签订虚假的转让合同,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核定的通知》转让(国税发[2010]27号),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人股东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与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计税基础明显偏低的判断方法如下: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有正当理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按股权交割价格确认: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亏损;(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低价转让股权;(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扶养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如果自然人转让的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比较上述情况,确定以公允价格转让股权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下列核定方法:1.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由中介机构对净资产进行评估核实。2.股权转让收益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3、股权转让收益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定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人因受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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