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股东同意,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并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未经股东同意,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并具有法律效力? 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依法可以转让,原告滕XX是被告常熟XX制药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持股0.45%。2002年7月31日,原告辞职。2004年12月8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其股东权利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给工会股东大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金。之后,原告未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给原告。去年3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利无效 根据出资情况,股东享有各种权利,如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拔。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被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票剥夺或限制。更多的股东权利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在强制性法律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理论,股东权利的自由转让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利的自由转让。股东权利一经确立,非经依法转让、国家强制剥夺或者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不得变更。因此,股东权利自由转让原则应解释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有效规定,任何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利自由转让的公司章程均应无效。在明确这一点后,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含义作出如下解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章程只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有关要件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但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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