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
释义 |
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这是公司成立和生存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违法,否则,当有限公司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合同将因违法而无效,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无效或因程序缺陷而被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对转让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从事营利活动为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交易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本身,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制公司应当注销股份,以减少资本金,与持有股份的公司合并,转让人在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数据和信息。为防止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风险,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对其欺诈行为可能造成的未来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如向公安机关缴存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风险的防范。如果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生效,则主要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转让人、受让人可以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生效,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合理,而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附条件,这种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合同法上已经失去了意义。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簿的变更登记,是对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也不可能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应附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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