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司认为该股权收购协议违反了《公司法》,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回购股份的方式退出公司。因此,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公司与股东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余款250万元意见:本案争议主要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取得公司股权,这直接影响本案公司股权回购协议是否生效,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列举的三种情形外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根据这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结合《关于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公司或者股东购买股份,或者公司以减资方式存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见,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股东与公司仍有协议回购股东权益的空间。公司解散时,允许公司与股东协商回购股东权益,以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不解散而存续,所以在股东与公司僵局之初,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之前,即公司应当回购股份以打破僵局,避免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这显然是《公司法》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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