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实际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问题,即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双方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无效的,股权转让无效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和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图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的行为。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转让点是从完成通知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前,新股东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新股东自称为公司股东的,应当以公司发给的股票、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为证据。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生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处理,公司其他股东有义务予以配合和协助。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对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判断。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除另有约定外,转让人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至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态度和行为,往往是转让方无法控制的。如果转让人没有过错,也不必承担后果,法院不应支持受让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的终止合同的请求。公司过失或者拒不履行义务,致使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资格或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或者董事获得法律救济,法院可以责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消除股东行使权利的障碍。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变更和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均采用股东所有权证的形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履行的记录。权力和职能的转移是指股东实际行使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和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所有权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上对股权的承认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力转移的价值在于股东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变更比权力和职能的转移更重要,因为权力和职能的行使没有所有权的支持,就没有合法性。在实践中,权能转移而不转移或权能转移而不转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股权转让纠纷的出现埋下了祸根。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得履行或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防范受让人不履行股权转让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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