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与合伙纠纷 |
释义 |
1、 案情介绍:原告(反诉)杨XX被告(反诉)王XX原告(被告)主张白水县西石古镇XX煤业有限公司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2005年3月2日,为确认双方的股权和出资额,西固镇七秀村XX方签订了协议。协议确定了双方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即被告所持股份的80%,出资额为人民币240万元;原告占煤井股份的20%,出资6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该煤矿由被告于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承包经营,每吨煤炭价格不低于70元,不高于150元,被告按每年10个月计算,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5万元。如果不按时付款,将支付1万元的罚款。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前两个月,被告如期向原告支付了11万元。此后,被告因资金不足一直未付款。至2007年3月底,原告欠原告合同费99万元,期限18个月,但原告多次未提出要求。原告于2007年1月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原告因病不能出庭而撤回诉讼。现原告已追偿,被告仍不支付,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07年3月底的合同费99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6万元 被告(反诉)反诉,辩称白水县西固××煤业有限公司原为股份制企业,然后通过被告的出资取得全部股权,事实上成为独资企业。2005年3月2日,在原告的欺骗和胁迫下,他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了“协议”,打算吸纳其为股东。他同意投资60万元,称该矿由被告经营,每月向原告支付5.5万元。但在协议签订时,原告收受被告两个月的11万元合同费,但实际未出资60万元,被告停止分红。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取得白水西谷XX煤业有限公司股权,且不是公司股东,不存在分红问题。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这违反了法律。一方不承担风险,只享有红利。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合法,合同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合同,所以它应该被删除,并支付11万元和利息应退还。原协议中的分红不仅是股东权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体现,也是股东出资的实际回报。因此,原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公司,而起诉被告的主体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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