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股权股东能否优先购买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在被冻结、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经对方同意,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另一方对合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应受到保护 我们认为,同意转让的股东,是指明确同意转让或者逾期不答复的股东,不应包括“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同意购买的,视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经法院通知同意法院对外拍卖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现行法律的空白是如何在拍卖的情况下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 < P > > P >我们认为拍卖通知应单独发送给股东,不限于一般的拍卖公告。股东不参加拍卖的,视为股东放弃了限购权。如果股东参与拍卖,当有最高出价时,他们可以以最高出价要求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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