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了定金交了卖家可以反悔不卖了吗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郭某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可以认定郭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胡某一直未办理解押的行为可认定为其中止履行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意思表示。 在诉讼中,胡某已明确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郭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销,其既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故胡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基于此,郭某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用法律知识》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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