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变更登记事项。《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股权转让涉及两种登记变更,一种是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另一种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两种变更”是否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有关或受影响?笔者认为,“两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无关,也没有影响。由于合同属于协议范畴,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不涉及效力评估。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登记等程序是当事人协议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围。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成为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国有股转让合同必须经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具备时生效。在实践中,这些方面没有争议。问题是《公司法》没有对不办理股东“二次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债权。债权是请求权、人权权和相对权。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债法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对于登记,主要是为了权利的转移。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申请&<;合同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审[2003]7号)第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股东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不能立即生效。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合同之所以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一方不是股东)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而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在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如果不满足此要求,合同将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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