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第三十四条股东依法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拔管理人员,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然而,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六)审批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章程第七十四条另有规定外:,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资本的固有财产。股东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途径是分红——《公司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依法选任经理的权利”,而“资产收益权”被置于股东所有权利的首位,因为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股利权是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形式,也是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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