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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纠纷的解决
释义

如何解决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当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含义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010年5月,李某与王某、赵某协商成立家具公司。但由于个人原因,李某不愿登记为公司股东。经过考虑,李先生找到了战友蔡先生,希望蔡先生能成为家具公司的名义股东。蔡先生同意了。之后,李某与蔡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投资30万元与王某、赵某成立公司。蔡登记为公司名义股东,李为公司实际股东。李某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蔡某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某将30万元存入蔡某账户,然后蔡某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由于经营良好,2011年5月,公司向蔡某股东派发股息23850元。李某认为自己是公司股东,遂查明要求蔡某派发股息,但蔡某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无权要求派发股息。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起诉蔡某和公司,要求蔡某和公司支付23850元股息。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释]
    

据律师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如何界定李某的身份
    

,投资者有时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投资者一般称为隐名投资者,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隐名投资者是否为公司股东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对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的效力。前项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对投资权益之归属有争议,实际投资人以名义股东已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律师分析认为:在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由于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还通过蔡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李某为公司的隐名投资者。根据协议,李泽楷有权要求蔡振华向股东分红。因为实际投资者并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李某要求公司派息是站不住脚的,所以李某可以要求蔡某派息23850元,但他无权要求公司派发股息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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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