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数股东权益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新旧会计准则作了不同规定。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应当单独列示,并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不属于合并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别下列示为少数股东权益,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改为: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合并母公司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中采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少数股东损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前列示“少数股东损益”,虽然新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损益”列示在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下,但这一变化不仅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也是新准则实施前少数股东权益等内涵的变化,少数股东权益先于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不具备这一特征。从并购的角度看,中小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所有权利仅限于他们投资的公司,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分享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子公司清算解散时,只能分享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在满足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后,才能分享剩余财产(优先股的赔偿顺序也晚于优先股)。实际上,如果子公司持有优先股,而母公司不持有优先股,则普通股中的优先股和少数股可以合并为少数股东权益,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少数股东权益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少数股东,清算顺序均晚于债权人。因此,一般来说,少数股东利益在本质上不是负债,而是所有者的利益。新会计准则把它“转移”到所有者权益上,是小股东权益的名称,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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