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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例分析
释义

[案例]
    

2007年1月,一家在美国投资的外资公司(软件业)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张先生被聘为销售部经理。劳动关系持续三年,工资为底薪+奖金。基本工资每月全额发放,奖金根据销售业绩按比例发放。同年2月,张某正式开始工作。由于张某在工作期间没有销售业绩,外企对张某的表现不满,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8月初,外资公司总经理向张某出具了英文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并口头说明了他受雇的原因。同时,他要求张某收回公司的电脑、门卡等财物。张某递上电脑和门卡,却要求公司出具中国劳动关系终止协议。这家外企的总经理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准备好了协议的中文版本,并计划向张某表达。此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任何文件
    同年9月,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因公司原因不能工作时支付工资和奖金。同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向张某支付其不能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不包括当年12月的奖金,外资公司和张某先生不服劳动仲裁的决定,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起审理了此案。自2008年5月宣判以来,俗称“新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没有规定,且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书面通知,故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外企支付张某自纠纷至判决后的工资
    ,外商投资公司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在支付适当补偿金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北京分公司受该外商投资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诉讼和执行。在不利条件下,我们通过协商尽量减少损失,维护外企的权益。外资企业在签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遵守法律。实质性和程序性要素同样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纪律、工作要求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还要注意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在依法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事先通知劳动者,同时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履行,雇主还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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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