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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1条为了提高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效率,使投资者在天津市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更加快捷更容易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办公市政府投资办公室(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台胞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和天津港务局负责在各自的范围内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各级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限时联办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期限:(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应当自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二)具有改建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老企业和项目拟在原址设立;新建项目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自审批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外资企业的申请、章程应当自审批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续签
    第六条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在上述期限内的答复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再次申报未获批准的(第二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但要加快进度,尽可能缩短批复时间
    

第七条经各局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屋管理、环境保护等,市政、水、电、气、热等外部配套条件,由市建委派驻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建设部负责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理。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配套条件,也按照集中协调的要求办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以权谋私,逾期不答复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政治纪律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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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