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第三条省人事局、市、县人事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企业(合作方)任命;合同约定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伙人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拟任、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由任免、推荐单位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第五条中国干部提拔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审计等岗位:(一)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合资(合作)单位的原人员。(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按照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聘期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在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聘用的,应当报企业所在地市、县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协调(四),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干部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第六条中国合营企业(合作方)委派的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以及中方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工作方针政策;(2)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组织能力强,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3)具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知人善任,善于与外商合作(4)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要掌握一门外语。第七条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原单位委派、推荐、聘用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从社会招聘、自谋职业、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第三章工资和保险待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类行业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第九条中国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期间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属于国家干部(含国家安排的毕业生)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标准执行;社会录用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定员标准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按合同工养老金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分别由当地劳务公司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收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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