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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
释义
    齐女士案即被称为“宪法司法第一案”的齐女士诉陈女士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
    齐女士与陈女士原系初中同学。1990年初中毕业时齐女士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中专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女士落选。同年齐女士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陈女士冒领了齐女士的“录取通知书”,以齐女士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女士继续以齐女士的名义毕业工作,齐女士在得知真相后以陈女士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对此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受侵犯的是受教育权,似乎对应该依据什么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理拿不准,于是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者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批复,宣布“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女士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女士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山东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按此批复的在其分析说理部分认定被告陈女士等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齐女士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基本原文抄录了这段话。该案判决书最后宣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1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等等。
    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最高院就齐女士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列。
    1.从宪法学角度看,此案办理很不专业。对于该案,《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给予了保障,并且规定了其受侵犯的民事责任,还有《民法通则》可做具体根据,有什么必要援引宪法呢?实际上最高院的批复和山东高院的有关判决书在受教育权前加上“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做定语,也完全是画蛇添足。试想,中国公民的哪一项权利不是“依据宪法所享有的”!
    2.齐女士案中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不具宪法权利特征,而是民事权利。
    3.宪法权利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以民法方法”保护不了的,如果一种权利民法能够有效保护,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
    4.齐女士案试图开辟的径路所延伸的方向与我国现行宪法架构南辕北辙,在当今中国完全没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5.类似的宪法解释或判例完全不可能,判了白判,不可能有任何约束力,除非中国改成权力分立、制约平衡体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9]《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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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