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再投资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者购买投资者在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投资公司的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暂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共同投资。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方向指导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地区投资第四条被投资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3. 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1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四)经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根据第7条提供的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比例;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投资者的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 1 2。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改变原有经营规模或者经营内容的,还应当报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被投资公司,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可以向上级审批机关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诉。上级审批机关或者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作出书面答复,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者许可类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材料,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审批机关批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规定第9条和第10条。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登记或者不予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注)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规定》办理,外资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根据第7条提供的材料(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合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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