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及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对外贸易法第26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所需材料(1)企业股权转让请示及主管部门或镇对申请的意见(原件)版本)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订的合同、章程(原件)。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人为境外个人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受让人的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本(原件)。调整后的董事会成员报告及企业原投资者权益变动后的新董事任命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 国有资产转让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国有资产办的确认函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其他有关材料 4。处理程序:验收→ 协调→ 批准→ 文件发放→ 换证(换证后30日内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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