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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商工作中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2000年8月17日,上海一家出租车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协议》,约定出租车公司提供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张某驾驶的jetberry,车辆的汽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由张某承担,而张某每月向出租车公司支付3000元。工作不到一年,张某在操作中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车辆损坏,自己也受了重伤。他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了近万元的医药费。张某的父亲张老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确认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我不知道他是否能得到支持? 王×平:张某以什么身份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张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平等主体,张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果张某与出租车公司有内部关系,工伤鉴定很可能得到支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规定,从事客运服务的合格经营者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类,均需符合具体要求。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和获利,张某也接受公司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内部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的分担,张某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
    王×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列出了认定职工工伤的具体情形,包括“操作事故”情形。但《条例》的保护对象是“员工”,因此张某的身份是否为“员工”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张某与出租车公司表面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严格来说,合同协议书是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和张某的本质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但文字有点模糊,因此,张某的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本案的实质是“大合同”与“小合同”的关系。总包商每月收取管理费时,确实应该对“小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但是,由于性质不同造成的结果不尽相同,张某的事故性质有待深入调查。比如,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当排除在工伤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工伤的最终认定是否取决于“事故”性质的明确:首先,本案的焦点是张某与租车公司关系的认定,即合同协议性质的界定。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和平等的民事关系,就不存在工伤问题,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都是劳动关系,可以建立张某的工伤鉴定。第二,所谓“合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小合同协议,是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它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性质,只是张某与租赁公司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第三,“运行中事故”所指的“运行”一般是指工作时间和地点。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要求的基本要素,但有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除外,但这一信息并未反映在本案中,因此,张某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回答。承包人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双方的关系。如果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就不存在工伤问题。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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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