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管理条例如何规定 |
释义 |
《工伤认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遭受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p>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收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中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担第六条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时,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组成,工伤保险基金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的利息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不同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确定各行业的若干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等级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p>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等级的方案,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是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标准的乘积,对于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具体缴纳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级逐步统筹,生产流动性大的跨地区产业可以提取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经营、建设、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等,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于支付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金;公积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准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职工所在单位,另一种是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后,为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工伤申报的首要责任。同时,单位申报时间以事故或职业病确诊后30天为限。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报时间才能延长 总之,工伤管理条例的主体是指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限于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工会。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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