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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时效延续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工伤的申请期限为一年,自工伤之日起计算,但因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工伤认定时效的延续,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
    (4)社会保险行政登记制度部门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
    原因是期限的起点是“发生日期”,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规定中止或者中断申请期限,符合排除期的特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旨在促进使用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即使时间一过,劳动者也不会丧失其实质性权利。此外,该条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保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上述两点不符合排除期的理论要求,理论上,工伤结果的日期意味着当事人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与民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仍将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并在特定情况下支持劳动者的索赔,简言之,如果因四个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续工伤认定期限。但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事故受害人应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等方式尽快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工伤认定存在较多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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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