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a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B国企业B在B国申请同一商标,然后授权国内企业C生产该商标的产品,然后直接销售给B国。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区域性问题,即在一国申请的商标只能在该国得到保护。说到这个案子,工商局当然会一发现生产情况就立即查处。海关肯定会禁止出口,甚至扣留和没收。人民法院对如何审理案件有不同意见。福建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北京法院也认为不构成侵权,但浙江法院认为是侵权。我们说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构成消费者混淆的,才构成侵权。由于国内企业只在中国加工,不在中国销售,不会造成国内消费者的混淆,也不会构成侵权。因此,本案在理论上不构成侵权,但在实践中,工商、海关、公安、法院可以认定侵权 其次,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是根据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利润来确定的。如果上述损失或者利润难以认定,原告可以依法要求最高赔偿50万,然后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50万以内确定一个数字。在中国,赔偿金一般不到50万美元,而在美国,标准是10万美元。当然,各国的判决数千万甚至数亿。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诉宗衡二千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商**河源服装有限公司、**千英服装有限公司及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宗衡二千公司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立即停止经营袜子、围巾、领带等产品,并在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2000”注册商标权的“G2000”商标,销毁含有“G2000”字样的相应标签和包装;河源公司、公司、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泰和公司、**红河营业部、**红河光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红河光明有限公司赔偿债权人1000万元。在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峪东方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嘉峪东方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兰业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权利人1061万元 。,**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和**莲花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赔偿权利人300万元 但在实践中,原告很难证明损失。要证明侵权地区销售额的减少,一般需要提交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差额等,而要证明被告的利润非常困难,因为有的企业有两套财务账簿。被告在取得财务账簿和审计资料后,损失了金钱,无法获得任何赔偿。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包括法官、法学家在内的法律界人士头疼的问题,至今尚无完善的解决方案。在美国,通常聘请专家证人,根据原告的投资、研发费用、原告商品的知名度、被告的恶意侵权、被告的侵权利润等综合评估赔偿金额。当然,有些法院是按照其他商标、专利许可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的,但问题之一是该协议的金额容易被伪造,停止侵权判决后如何处理侵权行为 法院停止侵权判决后如何处理对方继续侵权行为。能否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还是以第二次侵权论处?在实践中,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单独提起诉讼 第四,判决中很少涉及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浙江高院作出判决,因某车灯侵犯他人外观专利,故决定停止销售所有车辆。这个决定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如果停止侵权的判决会造成双方利益的巨大失衡,或者损害公告的利益,我们不能停止侵权,但可以明确侵权的赔偿方式,并考虑使用专利许可证,商标许可等方式促进双方和解。这很容易理解。例如,我们的**电视台已经建成,但突然有人说外观侵犯了它的版权。原因是上世纪80年代有一幅画,和现在中央电视台大楼的外观一模一样。如果判定停止侵权,整栋楼只能拆除重建。这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损害公共利益,但可以判断,在不违反建筑法的情况下,或给予经济补偿后,现有的面貌不会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