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是否合理 |
释义 |
但根据《工作指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并在2007年底前仍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企业经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在资格期满后申请重新确认,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确认期间只能执行25%的税率,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过渡性优惠政策,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但因无利润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2008年起计算,2006年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过渡期内,该资格一直有效。目前,对于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才能继续享受过渡优惠,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高新技术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前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未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则即使在过渡期,企业还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是,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件所述的减免税期间,也处于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在继续享受39号文件中提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之前,应及时予以重新认定,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过渡期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过渡期企业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指引》前言还强调,“2007年底以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然有效的,但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南重新认定合格后,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如何正确认识和经营,还需要等待总局相关文件的明确 此外,国发[2007]40号文件规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收入,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从第一个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缴纳,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5%分) 合格研发费用的范围在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南中有明确规定和列出。企业应当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收取研发费用,按照《办法和指引》确定的研发费用刚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预算和计划。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指标: 1。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或完善现有的会计制度,按照项目和类型准确记录和归集研发费用,以满足《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后研发费用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一个科目,方便以后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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