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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文中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权使用权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著作权和著作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和报酬权 第二,用户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权。第三,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排他性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版的作品的排他性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出版。”。出版社取得的出版物专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内,使用同一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编本出版图书的专有权。但是,出版社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删减权等权利、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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