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保护和特点是什么br/> 1。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p> 1。民间文艺作品是通过对某一社会群体的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进行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的产物。比如中国的龙,从仰韶文化的鱼龙到周代的蛇龙,经过汉、明、清三代发展成为今天的龙。龙的创作有几千年的历史 其次,民间文艺作品有着丰富的表现形式。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包括:(1)口头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活动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等,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1)民间艺术作品,特别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马赛克(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风格(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形式包括文字、口头、音乐、戏剧、舞蹈、艺术等。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和科学观不属于民间文艺作品 第三,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是创作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一个村庄,也可以是几个民族。民间文艺作品没有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艺作品的说唱、舞蹈演员,不是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如土族聚居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通洪县念都湖村,就有一种“玉兔”舞,“玉兔”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玉兔舞”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的情况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属于创造和保存民间文学艺术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民间文艺作品的修改权始终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艺作品的产权没有保护期。对此,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作者未死。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第六,在传统习俗范围内使用民间文艺作品是合理的使用,即使是营利性的,也不需要许可和支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团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由地方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不得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以营利为目的,在传统习俗之外使用民间文艺作品,应当经民间文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许可(1)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制度。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究其原因,首先是发展中国家对本国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从而提出了扩大著作权客体的要求。以前,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可以免费使用。为防止民间艺术作品被篡改、歪曲、擅自使用的现象,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版权贸易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将民间文学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保护民间文艺作品,有助于挖掘我国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进民族团结,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版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如何保护它还没有完整的计划 如果读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我们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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